有 限 公 司 申 请 撤 销 注 册
香港有限公司(包括不运作公司DormantCompany)可根据《公司条例》第291AA条申请撤销注册,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1: | | 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均同意撤销注册; |
| 2: | | 该公司从未开始运作,或在紧接该申请之前已停止营业3个月以上; |
| 3: | |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
| 4: | | 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
新手续在1999年11月11日实施,申请人在向公司注册处提出撤销注册前,必须获得由税务局长签发的"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在下列情况下,税务局局长将会发出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
| 1: | | 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
| 2: | | 公司将不会开始/重新营业; |
| 3: | | 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
| 4: | | 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
| 5: | | 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
| 6: | | 公司没有尚未回覆税务局已发出的任何查询; |
| 7: | | 公司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
该公司若不符合以上条件,将不会获发给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
注意事项:
若公司仍有负债,仍可申请撤销注册如果该等负债:
由母公司、有关连公司、发起人、董事、股东等负责清还;或债权人放弃追讨,例如债权人由母公司、有关连公司、发起人、董事、股东等组成,而该等债权人签署同意书放弃追讨债项。
根据公司条例第292(1)条,凡公司解散,在紧接其解散前归属公司或以信托形式代公司持有的所有财产及权利,须当作是无主财物及据此而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因此,请客户注意,公司的资产应在公司撤销注册前尽快作出适当处理。
收费及服务内容
本公司之费用-港币3,000元(已包括给与政府之申请费用)
整个过程约需时6个月
服务内容:
1:草拟撤销注册文件及会议记录
2:申请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
3:向公司注册处提出撤销注册
4:文件速递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