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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香 港 / 海 外 公 司

为 何 运 用 有 限 公 司



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

 1:  有限公司在经营生意上风险,一概不会牵连股东私人之物业与财产上。
 2: 有限公司有法定文件,保障各股东﹝投资者﹞之权益,因此容易集合资金。
 3: 有限公司可享有永久延续性,可世代经营,而无限公司於东主去世后,公司即告结束,而无法传给子女继承。股东之私人债务,不会牵涉有限公司持有之物业及财产。
 4: 以有限公司经营业务,能给与客户、银行家及供应商等一个良好的印象,令信心倍增,有助业务之发展。
 5: 以有限公司买卖楼宇,可避免税务局调查个人买卖楼宇之款项来源。
 6: 中国,臺湾及外国人仕,成立有限公司,藉以向人民入境署,申请本港居留权,获较优先考虑。
 7: 无限公司名称,没有法例保障,因此出现很多完全相同名称之公司,因此生意往来容易被人假冒,讹骗,招至严重损失。

注册香港/海外有限公司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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