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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服 务

  在一般情况下,香港税务局均对个别人士、个人公司(独资经营公司)、合夥人公司、物业持有人(业主)及有限公司发出报税表,有关人士必须于发出日期后1个月内(而个人公司则於3个月内)把报税表填妥,并连同有关之资料及档(如损益计算表、资产负债表、核数师报告等)交回税务局。

  对于新成立之有限公司,利得税报税表一般会在公司成立日期起计18个月后发出。如有关人士在开始经营业务后18个月后仍未接获税务局发出之利得税报税表,应主动向税务局查询有关税务申报事宜。请注意该报税表是由税务局直接寄往贵公司之注册地址,不是寄给本公司。

  报税表可自行填妥后邮寄至税务局,但由于填表人一般是没有税务上的专业知识,可能错误填报令自己多缴税款,或漏报一些项目,触犯税务条例而遭检控。而本行凭着多年处理税务上的经验,可协助客户申报有关税项(包括制备税务计算表、填写报税表及代客户递交所需报税文件到税务局),以减低不必要支付的税款,及因错报漏报而产生的麻烦。此外,本公司的专业人员能向公司或个人提供税务建议,令阁下更有效地规划贵公司的利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独有之税务优惠
  根据香港税务法例第112章:

  1:  利用有限公司转让楼宇,可省回大笔炒楼之利得税,印花税及律师费。
  2: 可全数扣除支出如楼宇和汽车之分期供款利息,及可享有固定资产之折旧免税额。
  3: 可全数扣除与经营业务有关之支出如娱乐费,车费和旅游费。
  4: 董事﹝股东﹞及其配偶之薪金可作为支出扣除。
  5: 以有限公司营业,海外来源之溢利(离岸收入),是无需缴付香港利得税。
  6: 移民海外人仕,如美国和加拿大,利用有限公司可避免缴纳香港及外国双重税。
  7: 投资中国经商人仕,利用有限公司签订中外合资协议,海外来源之溢利(离岸收入)可豁免香港之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