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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冊 香 港 / 海 外 公 司

為 何 運 用 有 限 公 司



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

 1:  有限公司在經營生意上風險,一概不會牽連股東私人之物業與財產上。
 2: 有限公司有法定文件,保障各股東﹝投資者﹞之權益,因此容易集合資金。
 3: 有限公司可享有永久延續性,可世代經營,而無限公司於東主去世後,公司即告結束,而無法傳給子女繼承。股東之私人債務,不會牽涉有限公司持有之物業及財產。
 4: 以有限公司經營業務,能給與客戶、銀行家及供應商等一個良好的印象,令信心倍增,有助業務之發展。
 5: 以有限公司買賣樓宇,可避免稅務局調查個人買賣樓宇之款項來源。
 6: 中國,臺灣及外國人仕,成立有限公司,藉以向人民入境署,申請本港居留權,獲較優先考慮。
 7: 無限公司名稱,沒有法例保障,因此出現很多完全相同名稱之公司,因此生意往來容易被人假冒,訛騙,招至嚴重損失。

註冊香港/海外有限公司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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