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限 公 司 申 請 撤 銷 註 冊
香港有限公司(包括不運作公司DormantCompany)可根據《公司條例》第291AA條申請撤銷註冊,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1: | | 該公司的所有股東均同意撤銷註冊; |
| 2: | | 該公司從未開始運作,或在緊接該申請之前已停止營業3個月以上; |
| 3: | |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
| 4: | |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不反對撤銷註冊的書面通知。 |
新手續在1999年11月11日實施,申請人在向公司註冊處提出撤銷註冊前,必須獲得由稅務局長簽發的"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在下列情況下,稅務局局長將會發出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
| 1: | | 公司從未開業或已停止營業; |
| 2: | | 公司將不會開始/重新營業; |
| 3: | | 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貨、物業、及證券; |
| 4: | | 公司沒有未清繳的稅款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及與該等稅項有關的罰款及法庭費用; |
| 5: | | 公司沒有在稅務條例下尚未完成的責任,包括未交回稅務局已發出的報稅表、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公司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但未收到有關年度的報稅表; |
| 6: | | 公司沒有尚未回覆稅務局已發出的任何查詢; |
| 7: | | 公司的評稅沒有尚未完結的反對或上訴。 |
該公司若不符合以上條件,將不會獲發給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
註意事項:
若公司仍有負債,仍可申請撤銷註冊如果該等負債:
由母公司、有關連公司、發起人、董事、股東等負責清還;或債權人放棄追討,例如債權人由母公司、有關連公司、發起人、董事、股東等組成,而該等債權人簽署同意書放棄追討債項。
根據公司條例第292(1)條,凡公司解散,在緊接其解散前歸屬公司或以信託形式代公司持有的所有財產及權利,須當作是無主財物及據此而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因此,請客戶註意,公司的資產應在公司撤銷註冊前儘快作出適當處理。
收費及服務內容
本公司之費用-港幣3,000元(已包括給與政府之申請費用)
整個過程約需時6個月
服務內容:
1:草擬撤銷註冊文件及會議記錄
2:申請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
3:向公司註冊處提出撤銷註冊
4:文件速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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